社会组织的研究,笔者胡起望根据大瑶山的调查材料,写有《大瑶山盘瑶的社会组织》一文,研究了盘瑶社会中的婚姻与姓氏、家庭形态、亲属称谓、“接养”和“老同”、瑶老制与石牌制等问题,并从民族学角度对盘瑶的社会组织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其后,对于具有明显特色的瑶老制和石牌制度的研究,又有了新的发展和提高。1956年黄朝中、廖宝昀等对
广东连南八排瑶的瑶老制的调查研究成果写进了《
广东省连南
瑶族自治县南岗、内田、大掌
瑶族社会调查》中。同时到连南调查的还有郑立行,他在《粤北
瑶族的氏族社会遗迹》一文中指出,解放前连南排瑶社会中仍存在着“房、姓的公有财产”,如“太公田”、“太公山”,排内有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并且民主推选有一定任期的“天长公”、“头目公”、“放水公”等
首领和执掌公共事务的人员,行使一定的不成文法,并且有“吃人命”的惩罚制度,即出了人命事件,要牵动当事人十二代
娘家的
赔偿。一排之内房姓之间,或排际之间经常发生血亲复仇式的械斗,关于大瑶山的“石牌制”,除《盘村
瑶族》有专节《石牌统治及其瓦解》和周宗贤的《
瑶族的石牌制度浅释》中有所论述外,还有李维信根据五十年代的调查而写成的《大瑶山的石牌制度》。该文指出大瑶山石牌制度大约“产生在明代前期”“社老、庙老是石牌头人的前身,石牌制度是由社老和庙老的职能发展而成”,“是一种政治组织形式”,“石牌不是国家政权”,“它在发展中从小石牌合成大石牌(即总石牌但大石牌始终未能形成固定的组织,当再不需要它应付重大事件的时候,大石牌的作用也随之消失,
平时起作用的仍是小石牌。石牌制既有联系团结本族人民,保护生产,安定社会,促进物资交流一面,也有压迫人民的一面。”1983年史继忠《关于瑶麓三块石牌的研究》介绍了在贵州荔波县瑶麓乡发现的几块石碑,其内容与大瑶山的石牌有相似之处,这为研究除大瑶山以外的石碑制度提供了线索。流行于
广西南丹县犬瑶寨白裤瑶地区的“油锅”组织。是
瑶族社会中比较明显地残存着以血缘为
纽带的父系家族公社特点的一种社会组织。“油锅”当地
瑶族称为“破扑”,含有“同宗共祖”之意。凡是同居一村的各个姓氏,都分别组成一个至数个的“油锅”,每个“油锅”的户数不等,少则两家,最多不逾十五家。每个“油锅”都有一个锅头,并以他的姓名作为“油锅”的名称。锅头由善于生产、德高望重的
长者担任,不世袭,无特权。“油锅”有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的水田、旱地和山场,
收益按户平分。“油锅”内各户有互相支援的义务。“油锅”有共同的
禁忌,大家以习惯法维持社会秩序。到了
近代,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油锅”组织,滋长着新的地缘关系,开始从父系家族公社向农村公社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