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加强物价管理,实行价格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国家民族贸易价格政策,各地人民政府对于民贸地区,通过不断调整收购少数民族的土特产价格,适当缩小工农产品比价,适当缩小土特产品的地区差价和工业品的批零差价;并对边远山区实行运费补贴办法,增加少数民族群众收入。由于实行运费补贴,边远地区的
瑶族和其他民族群众不论出售
农副产品和购买工业品,都得到了实际利益。过去,由于大多数
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没有市场,群众出售农副土特产品和购买工业用品,都要跑四五十里甚至百里以外的圩镇。或者受着奸商的盘剥。经常是1斤香菇换1斤盐,1个鸡蛋换1根针,1头肥猪和1只狗才能换一床半新的棉被。1952年以后,各地都陆续建立和健全了民族贸易机构,划定民族贸易地区,县级设民族贸易公司,县以下设立民族贸局所或购销组。少数民族群众不但赶圩方便了,土特产价格成倍提高,收入也因此增加。第二,坚决贯彻共产党的民贸政策,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增加民族团结和促进社会稳定的原则,贯彻“不赔不赚、有赚有赔、以赚补赔”的经营原则,积极开展购销业务。在
广西,1950年12月16日,
广西省人民政府就发出《关于贸易工作中要注意照顾少数民族利益的通知》,规定在瑶、苗、侗、壮等少数民族较为集中和偏僻的地区,组织
推销处,以不赔不赚的适当价格
推销主要的日用必需品,收购土特产。1952年以后,各地各级民贸机构,根据
瑶族等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市场分散,周转慢,费用大的特点,在业务经营上采取购销结合、批零结合以及节日圩期摆大摊、货郎担、马帮队、流动购销组等多种多样,机动灵活的方式。同时,在收购业务中采取“生熟兼收、大小兼收、赔赚兼收”的办法,积极开展收购。有些土特产品,虽然
暂时没有销路,只要是当地少数民族主要收入来源,就收购下来,设法打开销路,如和
上海、
天津、
武汉等地工业部门联系用龙须草
造纸、用红
树皮作麻袋等。在供应工作中,本着“促进生产、照顾习惯、保证必需”的原则,大力组织供应。特别对少数民族生活必需品及特需商品,采取了很多照顾措施。例如,
棉布是少数民族普遍迫切需要的商品,在1958年以前,对民族山区实行凭证不定量,满足供应;对自织自用需要的
棉纱,实行“以纱代布”办法,给予照顾。其他对于食盐、食糖、烟酒、海带、咸鱼都实行优先照顾的办法。至于民族特需的
花边、
丝线、银首饰、
乐器、
串珠、猎具等,不论价值大小,产地远近,一律派专人组织采购,设立专柜供应。这些做法,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不断得到改善,民贸的购销业务也随之逐年扩大。据统计,1956年年底
广西31个少数民族聚居县市全年的收购
总值比1951年增长了5.5倍,供应
总值增长了3.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