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许多
瑶族地区的基层官吏,在办理官方各种事务时,一般都与当地瑶老商议,尊重瑶老的权利,不干涉
瑶族村寨的内部事务,做到两方相安无事。如上思县十万大山山子瑶地区,虽然
民国后期建立乡村保甲制度,但乡村长、甲长的权威还不如村老大。乡村长、甲长是委派的,只管上级委派的差事,而这种差事当时在瑶山并不多,除官军入境要筹粮派伕,及年节收些木耳、香信进贡上思县
当局外,平常只管户籍登记上报。而村老要主持社祭,订立社约,管一村生产、生活、生魂死鬼,调解纠纷,在群众中权威更大。乡村长、甲长如果度过戒会赶鬼,群众信任被选举(通过三重神卜)可兼任村老外,否则不能干预村老的职权。云南金平、屏边瑶区,目老做保甲长的情况是没有的,习惯上寨内事务多由目老解决,很少诉诸保甲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