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招郎入赘,这是限制族外婚的一种形式:男子可娶外族人为妻,但女子必须留本族中,或与族人成婚,或招郎入赘本族。清人成守廉《蓝山县图志》卷十四载:“(徭)婚多赘婚,权在女子。”清人林愈蕃《酃县志》卷二载,该县高山瑶与平地瑶“有女皆赘婚于家,婿弃己姓从之,与同力作,均劳逸,生数子后乃得去。”
广东乐昌县九峰西坑熟瑶,“惟女不适人,招婿人赘,不限于其族”。榴江县瑶人“多喜人赘”。
民俗是反映
民族民间文化现象的一面镜子,也是社会文化延续的历史,清以后的
民俗一定程度是
前朝民俗的延续和发展。招赘时还要写“赘书”,规定赘婿要赡养女方父母、夫妻恩爱、勤检持家,以及男方是否从女姓和所生子的姓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