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2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30
周年庆祝活动期间,中央代表团副团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费孝通到恭城县进行访问,听取了恭城县人大、政府领导和各民族代表关于成立恭城
瑶族自治县问题的汇报。1989年1月21日,费孝通副委员长向国家民委主任司马义•艾买提和国务院
副总理田纪云反映了恭城县的意见,并认为,“恭城
瑶族人民对成立自治地方有强烈要求,早在50年代已经省同意报请中央审批,但因1957年‘右’的干扰,当地县级领导因此受到批判,此事竟被搁置。20世纪80年代以来,多次通过自治区向中央重提此项要求,未蒙批准。经我们实地调查,认为及早适从当地干部群众的意愿,批准成立恭城
瑶族自治县,既符合民族政策,又有利于当地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1989年1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再次向国务院呈报《关于再次请求批准我区建立恭城
瑶族自治县的请示》,同年12月9日,又向国务院提交了补充
报告。1990年2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民政部下达了《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恭城
瑶族自治县的批复》,“同意撤销恭城县,设立恭城
瑶族自治县,以原恭城县的行政区域为恭城
瑶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