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舅表婚主要在布努瑶地区流行。主要
表现为舅舅之子有娶姑姑之女的优先权或规定姑母之女必须嫁舅爷之子,
广西都安、大化、南丹等地
瑶族大多如此。
广西“凌云(即旧洒城府)一带之红瑶……女子结婚之权,完全操于舅父之手。舅父允诺,婿家即以
铜钱十吊或五十吊,送至舅家,舅家亦备相当礼物,赠女出嫁。否则此女无论如何美慧,终身不得嫁人。又该族中表为婚,十居八九。其表兄弟于表姊妹之占据,实有优先之权力”。但这种婚姻所造成的恶果,亦为越来越多的
瑶族所知,要求改革的呼声日高。在贵州荔波青裤瑶地区,清
同治之前,凡不行姑表婚者,要罚以七头牛以上的赎金,
同治三年(1864年),当地瑶民实行婚姻改革,要求废除“老表要老表”的姑舅表婚,凡“讨外甥女”者,“惩牛八头,钱三千”,并立碑戒之。从而逐渐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