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收1951年10月27日,广西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照顾各地少数民族的负担办法的指示》,规定由桂平、平南、蒙山、荔浦、象县(今象州县)5个县分别领导的大瑶山及全县(今全州县)领导的东山与由万冈县领导的西山等
瑶族聚居区,因生活艰苦,遭受匪患,免征1951年农业税。1953年10月30日,广西省人民政府又公布《关于对少数民族
纳税照顾的减免规定的指示》,规定了可以减免的屠宰税、商品流通税、交易税、纳货物税等。1953年10月21日,桂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少数民族地区农业税减免办法》,规定人均农业收入不足250斤者免征农业税,人均300-500斤的,减免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