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它也有局限性,主要是对人际关系的理解有表面性。一般地说,它只把人际关系归结为在追求人性实现的过程中,由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自然作用而结成的互利互存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实质上只是一种人伦关系,既非人与人间社会关系的全部,更非社会关系的基础和本质。人的自我保存(亦即生活和生存)取决于生产劳动,而生产劳动又必然是在社会的人所结成一定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的。因此,生产关系是人类社会一切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互利互存的人伦关系能否实现,如何实现,必然依赖于生产关系的性质。由于生产关系有不同的性质,人伦关系也有不同的性质和形式。在一定的生产关系的基础之上,人与人的关系可能是互利互存的,在另一种生产关系的基础之上,人与人的关系可能出现一方面互相依存,另一方面又互相矛盾的情况。这就是说,社会
伦理秩序有不同的形式,它们是由生产关系的性质所决定,随生产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在原始
氏族制社会,由于生产资料公社共有,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在这种生产关系基础之上必然产生适应于它的社会
伦理关系,形成原始共产主义的道德
伦理规范。而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生产关系基础之上,社会人群分化为互相对立的阶级集团,社会
伦理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受阶级关系的影响。霍尔巴赫、费尔巴哈所设想的那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互利、互存、互爱的
伦理秩序和道德规范从而变成了一堆空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