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圣训学发展的同时,出于法律系统化和规范化的需要,
经典的教法学理论也逐步形成。阿拔斯王朝为统一教法给各地方
学派施加的压力,无疑促进了这种发展。地域性的早期教法
学派过渡为以著名教法学家著述为基础的四大教法
学派,在教法的基本原则上实现了统一,但没有出现统一的教法
学派。统一教义也是阿拔斯王朝的迫切需要,自827—847年,在三位哈里发任内,成立了
伊斯兰的
宗教裁判所“米哈奈”(意为甄别),强制推行“《古兰经》是受造之物”的新信条,但收效甚微。至849年,新任哈里发放弃了这一政策,转而支持大多数乌莱玛坚持的传统信仰。九世纪末十世纪初,艾什尔里和马突里迪构筑的教义学,后来被逊尼派接受为
正统的教义学体系。这些事实是逊尼派
宗教体制在九世纪中叶确立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