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经济方面而言,
宗教组织在其发展过程中往往设置自己的产业,进行经济活动,成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力量,反过来又大大促进了自身的发展。
基督教的教会在其产生之初,
教徒捐献
财产,共同用膳。教会
财产除了公共享用,还用来赈济孤寡贫弱。随着富有阶级入教者增多,捐赠的
财产也日益增多,上层人士逐渐把持领导权,购置地产,经营工商,使教会成为一种经济势力。这个过程的突出标志是丕平献土,使教皇第一次拥有
世俗领地而成为大地主。以后
教廷为搜括财富而不择手段,甚至出卖圣职和“赎罪券”。为反对所谓教会“
世俗化”(亦即敛财腐化)而兴起的隐修院和托钵修会,起初也标榜“安贫”和“不置会产”,后来却逐渐变成了
西欧的大地主和大
财主,竟至使教会所占地产扩充到
西欧地产的三分之一。在修院的土地上,同样使用农奴进行耕作,下级修士也受到同样的经济剥削。修院还出租土地,发放高利贷,经营
手工业和商业,开垦荒地,由此大大扩充自己的经济实力。在
中国,
佛教寺院也经历了类似的过程。
寺院财产起初主要来自富有
教徒和
帝王贵族的捐赠,从东晋和刘宋之后,
寺院逐步占有田地,经营农业,招纳佃客,剥削“白徒”、“养女”,发放高利贷,建立起独立的
寺院经济。从经济势力和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占的比重来看,封建
中国的
佛教寺院或许不及中世纪
西欧的
基督教会和修院。但是二者经济力量的形成,都起因于统治阶级的捐助,而其发展也端赖统治阶级的免税免役政策。
宗教组织的经济力量为
宗教组织本身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发挥了相当的促进作用。我们也应看到,当
宗教组织的经济实力过分膨胀,与
世俗统治阶级和剥削阶级发生利益冲突之时,双方的斗争就不可避免了。斗争的形式一般是
世俗统治者方面压制
宗教组织,或者是
宗教组织内部进行改革。斗争双方的成败则依力量对比和当时的社会条件而定。在
中国,
佛教寺院总是屈服于封建统治者,不但“沙门”仍要“敬
王者”,而且在统治者发动“灭佛”,没收寺产之后,
僧侣们也只能仰仗统治者的恩典以谋复兴。在
西欧,
基督教会在内部改革和外部争夺交替出现的形势下,一度占据上风。但在十六世纪的
宗教改革中,终于让
世俗统治者和内部改革派取得了胜利,教会土地和
财产在新教国家被大量没收。另外,在
宗教组织进行经济活动,发展经济势力的同时,它受到的
世俗影响必然随之增加。例如在
欧洲封建等级制的影响下,
基督教教会逐步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教阶制度,在
中国封建宗法制的影响下,
佛教寺院在隋唐时期形成了寺产相承,法嗣相传的宗派。这些
宗教制度由于适应当时的社会状况,所以曾大大促进了各该
宗教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