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的无形因素和有形因素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宗教的思想、体验和感情是外在的有形因素所
表现的内容,而
宗教的行为、组织和制度则是内在的内容所决定的形式。没有一定的行为、组织和制度,
宗教的思想、体验和感情就只能是纯属个人内在的信念,而不是作为社会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的
宗教。一个比较成型的
宗教总是上述诸种因素的统一。
佛教、
基督教、
伊斯兰教等体制完备的
宗教自不必说,即令是原始社会的
氏族宗教,只要称得上是一种
宗教,就必然具有某种或隐或显的行为、组织和制度。只不过原始社会的
宗教行为与社会生活联系更紧,
宗教组织与
氏族或部落组织浑然一体,
宗教制度与风俗习惯不易区分,不成文而且更不定型而已,假如一个具有某种
宗教思想或
宗教感情的人在特定情况之下,作出了某种
宗教性的举动(例如脱险之后向他认为佑庇自己的神灵致谢),这种个人的举动并不构成一种
宗教。换言之,我们不能说,一种
宗教就这样产生了。假如这个人把自己的体验、
情感和思想向他人宣讲传播,并取得了他人的信从或共鸣,个人的信念就开始发展为群体的信仰。假如这一群人的共同信仰或共同体验用行为
表现出来,并且固定为程式化的形式和规范化的规则。那么,我们所说的
宗教的三个有形要素就已略具雏型。只在这个时候,我们才能说,一种
宗教开始出现了。实际上,这里已经涉及
宗教的社会性的问题:
宗教是群体的、社会性的现象,这也是我们认为
宗教是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上层建筑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