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关于
宗教之本质和定义的三类主张只是就大概情形而言,既有例外的情况,也有不能单纯归属于其中任何一类的说法。我们已在上文顺便指出,三种主张都未得到
学术界普遍的认可,因为它们都缺乏适用于一切
宗教的普遍有效性,或者容易与其他的社会文化现象混同。马克思主义
宗教学在探索
宗教的本质、分析
宗教的涵义并规定一个科学的定义时,既要充分注意各种
学说的合理内核、也要认真吸收
学术界批判研究的成果,尽量避免已经发现的明显缺陷。要对
宗教下一个比较科学的定义,必须解决一个认识论和方法论的问题。对一个概念下定义,也就是对这个概念所反映的那类事物的界限作出规定、指出这类事物之所以是这类事物而区别于他类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即揭露它的本质。定义是事物之本质在概念上的
表现。定义如不
表现事物的本质,必然不能把此类事物和他类事物清楚地区别开来。同类事物只是在本质上是相同的,而在现象形态上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果从现象形态上而不从本质上规定一类事物,这样的规定便不能涵盖该类事物在现象形态上的多样性,从而失去其普遍的适用性。上述三种
宗教观的基本缺陷即在于此。它们或者是以现象为本质,或者是未全面准确地把握
宗教的本质。神秘的
宗教体验不可能是决定和产生一切
宗教现象的本质。
宗教经验乃是
宗教传统和
宗教教育以及习俗
迷信的结果。人心中本无上帝神灵,此类体验必然得自后天,即使把我们的探索追根溯源地进行下去,找到某个第一位自称拥有此种
宗教体验的人,它的根源和本质仍然在社会存在和客观环境之中。
宗教体验并非
宗教生活的出发点和原动力,而是传统
宗教生活积淀而成的
副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