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
江南三织造匠工的来源,主要是采用雇募的办法。这种雇募工匠制(
买丝招匠制)的建立,是由于
顺治二年(1645)废除了明代
匠户制度的结果。雇募工匠的身份地位,虽已不同于明代
织局的住坐匠或存留匠,他们有一定的劳动
报酬,但他们仍不能算是完全自由的劳动者。因为他们被招募到官局做工,仍然是一种当差
服役的性质,不但带有浓厚的封建劳役性,而且还是一种
终身职,其身份地位是以“世业相传”为特征。所以清代的
织造局匠,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摆脱不了封建强制的束缚,并
表现为对官局的人身隶属。正因为这样,工匠在官局就处于无权和受奴役、受压迫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