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
瑶族佃农,或为汉族地主佃耕,或为
瑶族地主佃种。
广西大瑶山盘瑶和山子瑶,因无田地,所以,无论是砍山种地,或是起房建屋所用的地基,甚至下河捕鱼、进山采集野菜,都得向
瑶族“山主”交租。其地租分为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和劳役地租。从
广东连南内田
瑶族所保存的文字契约来看,平在
嘉庆年间(1796—1820年),当地
瑶族就与汉族发生了租佃关系,由
瑶族向汉族租山地耕种,每年向汉族缴纳一定的地租。道光年间,随着土地买卖的发展,部分富裕
瑶族获得大量土地,
瑶族内部的租佃关系也随之而产生。据道光二十年(1840年)的一张租山地契约所载,沙坑
瑶族邓元道不仅每年要向山主蒋国禧、蒋士廉缴山租200文
铜钱,还要请山主吃一餐酒席。这种租佃关系在当地较为普遍。
广西十万大山山子瑶约于清初到十万大山居住,耕种无主荒山。清
嘉庆年间(1796—1820年),一些汉、壮族地主豪绅将荒山据为己有,迫使居住在他们势力范围内的山子瑶向他们交山租,否则不让砍山耕种。山租分实物地租和劳役地租。实物地租为
谷物和木耳、香信等土特产;劳役地租主要是“种地还山”。交租时,还要请山主吃一餐。湖南新宁
瑶族,自清王朝选派官吏进瑶区任千长、隘长后,这些官吏强占瑶区
瑶族田地,失去田地的
瑶族只好“皆佃山下民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