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族的父权制度家庭,其家长的
权限首先
表现为领导生产和分配
财产,其次是
宗教的
祭祀权。因为
瑶族十分重视祖先崇拜,其
伦理也就常以祖先崇拜为中心,同时,由于家长担任家族的祭司,从而使其自身带上
宗教色彩。在
财产继承权方面则
表现为,只有儿子才能继承
财产,女儿除去少量个人积累的“私房”外,没有
财产继承权,仅有嫁妆。即使无儿子,女儿也无权继承
财产,在名义上仍要由入赘的女婿来继承,所以入赘的女婿在入赘时,则需以契约的形式明确规定。入赘的女婿,如前所述,则根据其从妻居的时间长短,被划分为有无和不同的
财产继承等级。如果入赘六年,男子在女家无继承权;十二年仅有继承部分
财产的权利。在妻家没有或部分拥有
财产继承权的女婿,在本家却可以拿受
财产继承权,并允许其个人带至女家,但一俟上门期满,则又带回本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