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明清时期,
瑶族地区私有制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为了保护私人
财产的合法性,维护社会秩序,人们极为注重伦理道德教育。如立于
明朝崇祯四年(1631年)的
广西金秀成二、下故都等村石牌,就是因为
明朝末年,当地人口增多,村寨搬迁,引发山林田地纠纷,影响人们生活,当地
瑶族坐下协商,捐弃前嫌,达成协议,内容主要为:各村寨不得任意生事端,五甲、成二村不霸占下故都田地;下故都村也不得去金秀、平南、滴水村;故参村民将山地还给五甲、成二村。今后和睦相处,生死与共。清顺治十一年(1654年)立于金秀上秀、歌赦村的石牌也说:“十料,二村
山水、
香草、卯(茅)草、何人取(伦)牛、取(伦)猪,丑一村。弟(睇)到不又事了。”
乾隆《庆远府志》卷十记南丹瑶人事说:“(瑶)从无争斗讼,耻不为鼠窃狗偷。”偷窃,或不经他人同意而拿走别人
财物的事,将会遭受整个社会的谴责和惩罚,被“丑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