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为了更好地培养人才,各府州县都有学额及其贡举年限的规定。由于
瑶族和汉族在经济文化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如按同等分数录取,
瑶族生童往往落选,所以,清王朝除规定一般的学额外,还设立专门名额录取
瑶族考生。如
顺治十六年(1659年),“设
湖南辰州五寨学。
巡抚袁廓宇疏言,五寨界接苗徭,向事
诗书,今更归化输诚,应请设学,考取童生七名,廪生六名,增广生八名。出贡年分,俱照各县事例,两年一贡。从之。”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定
湖南衡、永、宝、辰、郴、靖六府州属苗徭入学额数,别编字号于正额外,量取一二名。”于是,各地都有一定名额的
瑶族子弟应试后被录取。如新宁县,“八峒徭
子弟人学,谓之徭生,应试额取二名,康熙中增广一名。”酃县,“徭自康熙间奉例与考岁科取进文生一名,谓之新籍。”随着
瑶族地区教育的发展,
瑶族考生的生员名额亦给予增加。“雍正三年(1725年),部覆准
湖南衡、永、宝、郴、桂、靖六府州属苗徭,向例取一二名。陶淑既久,额少人多,嗣后岁科考试增取三名,永为定例。”于是,汝城县
瑶族,原康熙年间“奉例科、岁各取一名”,雍正三年(1725年)时,“各加二名,每案三名。”兴宁县,“雍正三年又增一名,每岁,科考各取二名。”宁远县,“旧额三名”,雍正三年时增加到五名。在
广西,道光三年(1823年),兴安县瑶童应试,十名以上取一名,二十名至三十名酌取二名。道光十四年(1834年),富川县设瑶童学额二名。咸丰五年(1855年),设平乐县瑶童学额二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