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央民族访问团和各省的民族访问团的宣传的基础上,各地都广泛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国家的民族政策,宣传民族平等团结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
广西,1951年
广西省人民政府在《关于少数民族工作的指示》中就要求:要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的民族主义。把全省建成各民族团结成为一个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在少数民族区域的政府和剿匪部队要很好地学习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少数民族的政策法令,以及一野二野进军西北西南所得的宝贵经验,订出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戒条,教育指战员和干部认真执行;各级党委要经常讨论少数民族问题,责成各级统战部经常研究少数民族的情况和问题,不断向上级党委汇报,并在各级政府中成立民族工作机构。1952年12月,中共
广西省委发出《关于学习民族政策的通知》,要求“在机关、企业、学校,尤其是有关地区和有关部门的干部中,开展一次民族政策的学习运动。”为了配合这次学习运动,中共
广西省委统战部部长兼省民委主任赵卓云还在《
广西日报》发表了《学习民族政策,做好民族工作》一文。1953年8月,中共
广西省委又发出《关于学习民族政策的几项规定》,对学习要求、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和学习方法都作了具体规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颁布后,全省在学习《宪法》活动中,再次结合学习民族政策,把民族政策的学习推向深入。1956年10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民委协同有关单位在
广州市开展大规模的“民族政策宣传周”,印发宣传资料,组织各级干部和大、中、小学校长的
报告会;《南方时报》、《
广州日报》均开辟专栏,宣传民族政策,介绍各兄弟民族。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教育,为搞好民族工作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