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塾。嘉定二年(1209年),进士翟卷石任
广东泷水判簿,“泷俗初不知书,石尽捐俸延师立塾,教以孝弟文章,督课殆无虚日,俗为之丕变焉”。这是
地方官吏捐俸请人教授瑶民
子弟的
典型事例。泷水有瑶人居住前文已述。同书亦有载:“翟卷石任泷水判簿时遇瑶贼作乱扰及泷水,卷石不畏险阻,躬任安抚,单骑诣瑶营,宣朝廷德意,抚降之。邻郡赖以安堵”。宋代办私塾的还有郴、桂诸峒,宋人说:郴桂诸峒瑶人“贼性悍彪,在位者无以化服其心,故易为乱。奏请命郡教授选士之有学行者二人,以《孝经》、《论》、《孟》授峒
子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