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落夫家”,指的是女子婚后即返
娘家居住较长一段时间,有了身孕才回夫家,有的甚至生子之后始归夫家。河池徭“嫁时不制衣被,女过宿即返,有越数年始回夫家者”。清谢启昆《
广西通志》卷二七八载:“(徭)新娶入门,不即合,其妻有数邻女相随,夫亦挽数男相随,答歌通宵,至晚而散,返父母家。遇正月旦、三月三、
八月半,出与人歌,私通,及有娠,乃归夫家,以后再不如作女子时歌唱也。”《粤西丛载》卷十八说,
广西怀远的瑶、侗、壮等族,青年男女结婚当日,
新娘于新婚日答歌通宵即返父母家,“非有身不肯为其家妇,至
五年十年不归。”清人舒其锦《溆浦县志》卷八亦说,溆浦徭,“女子初嫁,犹居母家岁余,及生育后,则于腊月廿五六日归夫家。”清人成守廉《蓝山县图志》卷十四亦载:“(徭婚)三朝后,新夫妇仍住外家,作工数月,或一二年不等,然后随夫返家立业。”